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土地使用税是在县级以上的城市中,对使用国有土地的纳税人征收的一种税,这样既可以营造企业与个人之见的公平环境,还可以有效的防止个体或者单位长期占用土地却不使用的情况。那么,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公式是怎样的?目前有哪些关于土地使用税的减税规定?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简单的了解一下吧。
一、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公式
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公式中,税额根据各地土地质量不同、经济收益不同以及土地所在地不同都会有一定差异,以北京市一级土地为例,实际占用面积为100平方,税额为30元/平方米,那么,纳税人每月需缴土地使用税=30*100/12=250元。
二、土地使用税的减税规定
1、根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经过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只需要出具有关的证明文件,就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土地使用税免征的优惠政策,通常是五到十年,根据地区不同会有所差异,建议可以到当地的土地管理局进行咨询。
2、对于已经缴纳过耕地占用税的企业征用耕地,可以享受一年以内免征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注意在计算时间时,是从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收的那天开始计算,满一年后需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编辑总结:土地使用税只在县级以上的城市中征收,如果纳税人所处位置是县级以下的城镇地区,在使用国有土地时,可以不需要缴纳这项税收。以上关于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公式以及土地使用税的减税规定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相关资讯,欢迎关注齐家网。
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
法律分析: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x适用单位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应按各方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如综合楼分属几个单位使用,按各自占用的建筑面积计算占用土地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按下列方法确定: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等到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下面将为大家介绍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一) 一般计算方法 年应纳税款=应纳税的土地面积×每平方米税额 即以企业土地所在地域,找出所属等级,以及对应的年税额,然后乘以总土地面积扣除免税土地面积后的余额,计算得出年度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 二) 具体计算方法 1、 非房地产企业及房地产企业非开发用地 1)年度内应税土地面积未发生变化的: 在4月、10月征期内分别以上年底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上、下半年应纳的税款; 即: 上半年应纳税款=应纳税的土地面积×每平方米税额×50% 下半年应纳税款=应纳税的土地面积×每平方米税额×50% 税额少的可以在4月份征期限内一次性缴纳: 应纳税款=应纳税的土地面积×每平方米税额 2)年度内应税土地面积发生变化的 A、应税土地面积增加的 则: 应纳税土地面积换算年度增加额=增加的土地面积×从应该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月份起到年底的月份数÷12 年度增加的土地使用税款=应纳税土地面积换算年度增加额×每平方米税额 如果新增加土地使用税征收面积的时间在10月份的征收以后,则应在次年元月份31日前补缴。 B、应税土地面积减少的 则: 应纳税土地面积换算年度减少额=减少的土地面积×从应该计算扣减土地使用税的月份起到年底的月份数÷12 年度减少的土地使用税款=应纳税土地面积换算年度减少额×每平方米税额 如果减少土地使用税征收面积的时间在10月份的征收期以后,则应在次年元月份31日前办理退还或抵缴。 2、 房地产企业开发用地 1)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正常缴纳 在4月、10月征期内分别以当年3月31日和9月30日未办理土地产权转移的房屋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上、下半年应纳的税款,并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按各月末未办理土地产权转移的房屋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全年税款,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一个年度的税款清算。 即按下列方式计算全年税款: 年度应税土地面积=各月末未办理土地产权转移的房屋占地面积之和÷12 年度应纳税款=应税土地面积×每平方米税额 2)关于2007年度税款补缴的问题 各企业在8月份、9月份分二次或一次性按下列方法进行补缴: A、一次性补缴的 年度应税土地面积=各月末未办理土地产权转移的房屋占地面积之和÷12 年度应纳税款=应纳税的土地面积×每平方米税额 B、分二次补缴的 年度应税土地面积=各月末未办理土地产权转移的房屋占地面积之和÷12 第一次补缴的应纳税款=应纳税的土地面积×每平方米税额×50% 第二次补缴的应纳税款=应纳税的土地面积×每平方米税额×50% 3)关于2008年度税款缴纳问题 A、10月份征期的缴纳 应纳税款=9月末未办理土地产权转移的房屋占地面积×每平方米税额 B、次年元月31日前结算 年度应税土地面积=各月末未办理土地产权转移的房屋占地面积之和÷12 应补(退)税款=年度应税土地面积×每平方米税额-已纳税款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希望能够帮助到您。更多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土巴兔学装修。土巴兔在线免费为大家提供“各家装修报价、1-4家本地装修公司、3套装修设计方案”,还有装修避坑攻略!点击此链接:【https://www.to8to.com/yezhu/zxbj-cszy.php?to8to_from=seo_zhidao_m_jiare&wb】,就能免费领取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