饰品属于哪一类商标
您好饰品属于注册商标第14大类珠宝钟表,类似群组1403珠宝,首饰,宝石及贵重金属制纪念品有:玛瑙140001黄琥珀色宝石140004人造琥珀制珍珠(压制的琥珀)140005护身符(首饰)140006细银丝(银线)140008银线140009银饰品140010手镯(首饰)140015小饰物(首饰)140018胸针(首饰)140019链(首饰)140024项链(首饰)140031领带夹140033硬币140034金刚石140035贵重金属线(珠宝)140040贵重金属丝线(珠宝)140040象牙制品(首饰)140046黑色大理石饰品140047黑色大理石制饰品140047未加工或半加工墨玉140048铜制纪念品140049铜币140049珠宝(首饰)140050纪念章(宝石)140051奖章140052橄榄石(宝石)140062金线(珠宝)140064装饰品(珠宝)140068贵重金属饰针140069装饰别针140069珍珠(珠宝)140070次宝石140073宝石140074尖晶石(宝石)140095贵重金属塑像140096人造宝石140097人造宝石(服装用珠宝)140097人造珠宝(服装用珠宝)140097戒指(首饰)140107贵重金属艺术品140109帽饰品(贵金属)140117帽子装饰品(贵重金属)140117耳环140118鞋饰品(贵重金属)140119衬衫袖口链扣140122袖口链扣140122贵重金属半身雕像140123贵重金属小雕像140146贵重金属小塑像140146别针(首饰)140150领带夹(领带饰针)140151领带别针140151贵重金属徽章140152钥匙圈(小饰物或短链饰物)140162
家居饰品商标是属于哪一类
家居饰品商标属于第二十类。
商标是将某商品或服务标明是某具体个人或企业所生产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标志。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 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20类主要包括家具及其部件和不属别类的塑料制品;家具,镜子,相框;不属别类的木、软木、苇、藤、柳条、角、骨、象牙、鲸骨、贝壳、琥珀、珍珠母、海泡石制品,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品。
商标的作用如下:
1、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相应的专用权、禁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等;
2、经依法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
3、注册商标的其他作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