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胸验肺事件的始与末

时间:2024-11-16 03:43:31编辑:分享君

开胸验肺事件的开胸验肺事件

2004年8月河南新密市人张海超被多家医院诊断出患有“尘肺”,但由于这些医院不是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所以诊断“无用”。而由于原单位拒开证明,他无法拿到法定诊断机构的诊断结果,最终只能以“开胸验肺”的方式进行验肺,为自己证明。这个事件被称为“开胸验肺事件”。 2007年10月份,X胸片显示张海超双肺有阴影;此后经多家医院检查,诊断其患有尘肺病。2009年1月,北京多家医院确诊其为尘肺病。2009年5月25日,郑州职业病防治所的诊断结果为“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2009年6月,张海超主动爬上手术台“开胸验肺”。2009年7月15日,媒体介入报道。2009年7月23日,郑州市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否认公司有责任。2009年7月24日,卫生部督导组介入。2009年7月27日,确诊张海超为三期尘肺病。河南省新密市劳动局认定为工伤,张海超已开始申请伤残鉴定。2009年7月28日,河南省卫生厅追究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新密市卫生防疫站等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郑州市委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2009年8月,河南省卫生厅通报批评诊断出张海超“尘肺合并感染”的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并对其立案调查。通报称,郑大一附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 此举迅即引起网络舆论热潮。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等主流媒体发表文章,称问责“开胸验肺”无助“制度尊严”,惩罚开胸验肺的医院是自取其辱。 “张海超事件”之后,郑州市将组织开展职业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组织人员对张海超及其工友以及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进行排查登记,并进行健康体检,建立诊疗救治绿色通道。郑州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开展职业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迅速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职业卫生监督专项检查。在8月底前,完成对粉尘、有毒化学品等行业职工的健康检查。建立职业病防治的长效机制。加强卫生、安监、劳动保障、工会、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密切联系、互通信息、协调配合,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预防性卫生审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危害申报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行为,及时互相进行通报。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把加强辖区内职业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积极申请职业病诊断资质、健康检查资质,加快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网络建设,为劳动者、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注重宣传培训。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提高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责任意识和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充分调动群众的参与积极性,让社会和群众关心、支持和监督职业病防治工作。 “开胸验肺”这一轰动全国的新闻事件,被作家潦寒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创作成了长篇小说《歇斯底里》。小说中张海超被塑造成一个民间诗人的形象,呤唱着“《肺 呼吸》百花盛开的春天,人人都有的权利,呼吸,我却一天天的逝去。奔向未来的幻想中,别人数着钞票与艳遇,我却无奈地,数着仅余的日子”四处维权。集中反映了底层社会的人面对庞大的不合理的制度机器时绝望的抗争与悲壮的牺牲精神。极端事件与巨大悲剧的存在,就是为了让权威体察到人的尊严的存在。作家潦寒以写实的笔法勾勒了这一事件的荒诞性,社会性与文化性,再现了当下体制下普通民众的艰难的生存状态与既得利益集团的丑恶嘴脸。《歇斯底里》在凤凰网连载后引起较大的反响,作家潦寒被誉为 最具良心的作家。2012年,《歇斯底里》由长江文艺出版社出版。 张海超,新密市刘寨镇老寨村村民。曾在当地振东耐磨材料公司上班3年,染上尘肺,但由于原《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用工企业“自证其罪”的规定,和职业病鉴定机构的瓶颈限制等问题,张海超在企业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且郑州职业病防治所也为其作出了“合并肺结核”诊断的情况下。无奈跑到郑大一附院,“开胸验肺”以求真相。2009年7月10日,《东方今报》独家刊发了记者申子仲采写的新闻《工人为证明患职业病坚持开胸验肺》。随后,“开胸验肺”被网络疯传。在全国媒体的集中关注下,张海超被认定为“尘肺三期”,获赔61.5万元,张家的低保问题也于当时解决。张海超事件也引起了郑州市、河南省乃至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今年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针对公众普遍关注的劳动者求诊无门而被迫“开胸验肺”等情况,新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诊断的要求”。

开胸验肺事件的介绍

并列成语,原意指将通过人工手术方式把胸腔打开查验肺器官,后特指因为阶层关系无法保全自己受损利益而无奈作出的自我牺牲行为。泛指当事人或物被毁灭对自身有利证据或拒不屡行相关责任的相关企事业单位或者法人、行为人为之采取的一种下下策,也可为是一最直接验证某些事物状态的方法,同时也体现了一种极无奈的抗议与呻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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