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时间:2024-11-19 01:38:16编辑:分享君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置的原则和基本要求是什么?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置的基本要求:

1、各级公共服务设施都应有合理的服务半径: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为800~1000 米;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为400~500米;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为150~200米。基层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 

2、商业服务、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各级居民生活活动中心,并宜与相应的公共绿地相邻布置。  

3、应结合职工上下班流向、公共交通站点布置,将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设在交通较方便、人流较集中的地段。 

4、在便于使用、综合经营、互不干扰、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宜将有关项目相对集中设置,形成综合楼或组合体。



扩展资料:

居住区内的各级商业服务设施规划布置时,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居民的生活习惯、气候条件、建设规模、特别是用地的紧张程度及现状条件。 布置方式:设在住宅或其他建筑的底层;独立设置。

居住区中,中小学校规划布置的考虑因素:中小学校选址应有足够的用地面积,便于学生上学,有方便的道路连接,出入口较为明显;学校基地有良好的通风与日照条件,并远离铁路线和城市交通干道,避免交通噪声对教学的干扰。

学校基地形状应有利于校舍、校园及运动场地的布置;此外,还应注意学校本身对居民的干扰,应与住宅保持一定的距离,可以与绿地相邻或与其它一些较安静且不怕吵闹的公共建筑相邻布置。【摘要】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置的原则和基本要求是什么?【提问】
亲,您好!您的问题我这边已经看到了,正在努力整理答案,稍后五分钟给您答复,请您稍等一下~【回答】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这个问题: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置的原则和基本要求如下: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置的原则:

1、在使用时可根据选用的组织结构类型和规划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 

2、当规划用地的居住人口规模介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与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

3、地处流动人口较多的居住区,应根据不同性质的流动人口数量增设有关项目及增加相应面积。 

4、在Ⅰ、Ⅵ建筑气候区和处于山地的居住区,其商服配建项目和面积可酌情增加,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5、在Ⅰ、Ⅶ建筑气候区和处于山地的居住区,其商业服务设施的配建项目和面积可酌情增加,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6、旧区改造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7、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回答】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置的基本要求:

1、各级公共服务设施都应有合理的服务半径: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为800~1000 米;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为400~500米;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为150~200米。基层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 

2、商业服务、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各级居民生活活动中心,并宜与相应的公共绿地相邻布置。  

3、应结合职工上下班流向、公共交通站点布置,将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设在交通较方便、人流较集中的地段。 

4、在便于使用、综合经营、互不干扰、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宜将有关项目相对集中设置,形成综合楼或组合体。



扩展资料:

居住区内的各级商业服务设施规划布置时,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居民的生活习惯、气候条件、建设规模、特别是用地的紧张程度及现状条件。 布置方式:设在住宅或其他建筑的底层;独立设置。

居住区中,中小学校规划布置的考虑因素:中小学校选址应有足够的用地面积,便于学生上学,有方便的道路连接,出入口较为明显;学校基地有良好的通风与日照条件,并远离铁路线和城市交通干道,避免交通噪声对教学的干扰。

学校基地形状应有利于校舍、校园及运动场地的布置;此外,还应注意学校本身对居民的干扰,应与住宅保持一定的距离,可以与绿地相邻或与其它一些较安静且不怕吵闹的公共建筑相邻布置。【回答】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置的原则和基本要求是什么?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置的原则和基本要求如下: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置的原则:1、在使用时可根据选用的组织结构类型和规划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 2、当规划用地的居住人口规模介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与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3、地处流动人口较多的居住区,应根据不同性质的流动人口数量增设有关项目及增加相应面积。 4、在Ⅰ、Ⅵ建筑气候区和处于山地的居住区,其商服配建项目和面积可酌情增加,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5、在Ⅰ、Ⅶ建筑气候区和处于山地的居住区,其商业服务设施的配建项目和面积可酌情增加,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6、旧区改造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7、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置的基本要求:1、各级公共服务设施都应有合理的服务半径: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为800~1000 米;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为400~500米;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为150~200米。基层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 2、商业服务、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各级居民生活活动中心,并宜与相应的公共绿地相邻布置。  3、应结合职工上下班流向、公共交通站点布置,将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设在交通较方便、人流较集中的地段。 4、在便于使用、综合经营、互不干扰、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宜将有关项目相对集中设置,形成综合楼或组合体。扩展资料:居住区内的各级商业服务设施规划布置时,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居民的生活习惯、气候条件、建设规模、特别是用地的紧张程度及现状条件。 布置方式:设在住宅或其他建筑的底层;独立设置。居住区中,中小学校规划布置的考虑因素:中小学校选址应有足够的用地面积,便于学生上学,有方便的道路连接,出入口较为明显;学校基地有良好的通风与日照条件,并远离铁路线和城市交通干道,避免交通噪声对教学的干扰。学校基地形状应有利于校舍、校园及运动场地的布置;此外,还应注意学校本身对居民的干扰,应与住宅保持一定的距离,可以与绿地相邻或与其它一些较安静且不怕吵闹的公共建筑相邻布置。

遵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依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十)水域、农林等用地(E);第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

遵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第八章 绿地控制

第六十八条 城市绿地内,不准建设与绿地规划无关的项目,经许可的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除外。第六十九条 沿城市主次干道每1000米宜设置一处街头绿地,其用地面积不小于800平方米。停车位面积可计入,但不能超过街头绿地总面积的30%。第七十条 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旧城改建道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上述绿地率指标的一半。主干道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小于1.5米。(二)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三)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四)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适应环境条件,生长稳定,观赏价值高和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五)在分车绿带和行道树绿带上方必须设置架空线时,应保证架空线下有不小于9米的树木生长空间。架空线下配置的乔木应选择开放形树冠或者耐修剪的树种。(六)道路绿化与地下管线的距离应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相关技术要求。第七十一条 居住区绿化(一)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绿地配置和计算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执行。(二)居住区内绿地,按相应规模配置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三)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城区改建不宜低于25%。(四)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五)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平方米/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第七十二条 民用建筑和新建工业的绿地率指标按下列规定执行:(一)行政办公、教育科研、文化娱乐、医疗卫生等公共建筑项目绿地率不少于35%。(二)金融、商业项目绿地率不少于20%。(三)各类工业厂区绿地率控制指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十三条 位于旧城区、城市中心商业地带的建筑基地,可将公共平台绿化面积(覆土厚度大于等于1.2M,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如下:F=M×N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平台地栽绿化面积,N——有效系数(按下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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