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就实行一夫一妻制,那当时那些达官贵人的姨太太们何去何从?
对于封建社会来说,遵循男尊女卑的观念,一夫多妻制是权贵的专利,也是地位的象征。进入近代以后,纳妾现象逐渐减少,但民国时期仍有不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一夫一妻制。那么这些妃嫔都去哪儿了?众所周知,在中国古代,男人可以娶三妻四妻。即使在民国,富强的军阀军阀也会让几个老婆进政府。然而,虽然一个男人曾经有过好几个妻子,但实际上只有一个妻子。也就是说,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夫一妻制的国家,但它被称为故宫。这是新中国成立后。规定男人不应该嫉妒。虽然中国第一部婚姻法是为了解放妇女而出台的,但在一夫一妻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时期,这些年轻人的目的地是什么?在人们的想象中,这些尴尬的妻子几乎一夜之间就被扫地出门了。他们不仅饱受流言蜚语之苦,而且很多人非常孤独,没有生存能力。他们应该如何生存?为了考虑这些已婚妇女的生活。民国时期,社会上还存在着封建的陋习。有妻妾的人很多,特别是控制军权、占领一方的军阀。他们更加大胆,鲁莽,有枪,有强大的力量和大量的金钱。因此,当时纳妾现象非常普遍,而且似乎越来越严重。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正式规定了一夫一妻制,但也提出了附加规定,即解放前形成的一夫多妻制,如果妻子在婚姻法中。颁布后没有提出离婚,婚姻关系可以继续。当然,还有很多有钱、有权势、有影响力的人娶姨妾,或者已经在家结婚生子,出去闯荡江湖,娶媳妇,实际上形成了两个老婆的现象。但解放后,早在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就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群居妻妾,甚至坐牢都是违法的。因此,在这之前或之后,大多数人都试图安排妻妾被解职,只留下一人做妻子。民国时期,特别是在富裕家庭中,妇女通常是全职的家庭妇女,根本没有谋生的能力。他们只是照顾孩子,在家做家务。如果被迫离婚,这些妇女很难在社会上立足,她们只能回到母亲家或依靠直系亲属。而妃嫔更是难上加难。她们几乎都是家境贫寒的姑娘,大部分都是买来的。一旦离婚,他们几乎不可能和亲朋好友团聚。此外,大多数妻妾都有孩子甚至感情。如果你强迫一夫一妻制,你会破坏很多夫妻关系,很多孩子会失去父亲,这可能会导致更麻烦的社会问题。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53年《婚姻法》司法复函中指出:“只要在《婚姻法》运动实施前重婚、纳妾能够和平共处,妇女不需要离婚,我们不应该强迫他们离婚,也不应该被当作“罪犯”来惩罚虽然全国只有少数一夫多妻制的妃嫔,但他们仍然存在,他们一直保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础上开始的文化大革命。由于婚姻法的放宽,妾不离婚,所以在一些家庭里,仍然是一夫多妻的家庭生活。但是,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即使是历史上有妻妾的人,也应该被当作资本家、地主、资本家的流浪汉和反革命分子,更不要说“现在的罪犯”。到目前为止,中国一夫多妻制的形象已经完全消失。
为什么资本家与工人的关系是劳动者的完全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区别在哪里
原因如下:1、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本质特征是资本家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在等价交换原则的掩盖下雇佣工人从事劳动,占有雇佣工人的剩余价值。从历史上看,奴隶社会制度、封建社会制度和资本主义社会制度都是剥削制度,所不同的是,在不同的剥削制度下,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不同。2、在奴隶社会,奴隶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是以奴隶主对奴隶的完全人身占有为基础。在封建社会,农民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是以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为条件。3、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而劳动者则一无所有,只能靠出卖劳动力为生。区别:资本家与工人的关系不是完全占有,也不是人身依附,而是基于劳动者的完全的人身自由。扩展资料:劳动者的权利1、 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2、 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疾病和年老是每一个劳动者都不可避免的。社会保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客观需要。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但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还存在一些问题,社会保险基金制度不健全,国家负担过重,社会保险的实施范围不广泛,发展不平衡,社会化程度低,影响劳动力合理流动。3、 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所谓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职业教育。公民要实现自己的劳动权,必须拥有一定的职业技能,而要获得这些职业技能,越来越依赖于专门的职业培训。因此,劳动者若没有职业培训权利,那么劳动就业权利也就成为一句空话。4、 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或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引起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各自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双方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分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用人单位、工会和职工代表组成。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成。解决劳动争议应该贯彻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者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资本主义所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