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煤矿爆炸

时间:2024-11-23 14:40:49编辑:分享君

内蒙古致32死瓦斯爆炸事故案宣判结果如何?

11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法院、阿鲁科尔沁旗法院、林西县法院、克什克腾旗法院、喀喇沁旗法院分别对赤峰宝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2·3”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所涉9起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事故单位22名责任人和10名相关职务犯罪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具体处罚情况:对邱则田等10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十三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对赵海生等7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2人缓刑。对高启柱等4人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吕虎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对鲍青春等10名国家公职人员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行贿罪或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十五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大部分被告人还同时被处罚金刑。宣判后,大部分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扩展资料:案件详情:2008年3月起,宝马煤矿长时间、长距离、大范围、大规模疯狂越界违法开采煤炭资源,累计越界采掘煤炭资源总量4061972吨,总价值102036.72万元。宝马煤矿在越界区域内冒险蛮干,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最终引发瓦斯爆炸事故,宝马煤矿及其母公司宝马煤炭物资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应依法对事故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内蒙古煤矿安监局赤峰监察分局等相关部门部分工作人员履职不到位,日常监管严重缺失,未发现和有效制止宝马煤矿长期存在的越界违法开采问题,存在玩忽职守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另外,宝马煤矿部分工作人员在事故发生后故意毁灭煤矿井下测风记录,干扰事故调查,相关部门部分国家公职人员还存在受贿、行贿、挪用公款行为,亦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12·3”事故发生后,部分被告人赶到现场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宝马煤矿和宝马煤炭物资公司部分管理人员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投资入股煤矿,予以从重处罚。参考资料来源:中青网-32人获刑!内蒙古致32死瓦斯爆炸事故案一审宣判

内蒙古致32死瓦斯爆炸事故案宣判,都有哪些相关人员获刑?

共32人获刑,具体审判结果如下:(1)对邱则田等十人分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2)对赵海生等七人判处三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两人缓刑。(3)对高启柱等四人以非法采矿罪判处三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4)对吕虎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两年两个月。(5)对鲍青春等十名国家公职人员以玩忽职守/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等罪名判处一年九个月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他相关涉事人员被处罚金,大部分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在这样一次恶性事件中,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正义得到公正。然而,逝去的人已离我们而去,生命是无价的。这些人受到的惩罚究竟是轻是重,判决合理吗?我们再来梳理一下事情发生的经过。案件经过2016年12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的赤峰宝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瓦斯爆炸事故,32人死亡,20人受伤。随即公安部门对事故单位的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调查得知,自2008年起,宝马矿业就大规模越界违规开采煤炭资源,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煤矿安监局的相关部门人员未尽职责,日常监管缺失。除此之外,还存在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等行为,应该为此次事件承担责任。后续事宜在事故发生后,相关负责人赶到现场积极参与救援并如实供述相关罪行。而32名遇难者的后续赔偿流程和方式并未具体公布,答主也不得而知。希望企业能够依法进行工作,特别是对于煤矿资源开采/建筑工程实施这类危险性较高的职业。把员工的生命当成自己的,换位考虑用工安全。相关部门对高危险性的行业加强监管,共筑和谐安全的环境。

内蒙古致32死瓦斯爆炸事故案32人获刑,结果合理吗?

一个单位发生重大事故,并不是一个人或者某个人可以造成的。所以内蒙古致32人死瓦斯爆炸事故案32人获刑,法院肯定充分了解了案情,弄清楚了其中的关系,才会作出这样的判决的,是合理的。一:2016年12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宝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2人死亡、2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399万元。经法院审理查明,发生那么大的瓦斯爆炸事故,是因为宝马煤矿长时间、长距离、大范围疯狂越界违法开采煤炭资源所致的。二:经经院审核查明:由于从2008年3月开始,宝马煤矿疯狂越界违法开采煤炭资源,累计越界采掘煤炭资源总量406172吨,总价值102036.72万元。宝马煤矿在越界区域冒险蛮干,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最终引发瓦斯爆炸事故,宝马煤矿及其母公司宝马煤炭物资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应依法对事故后果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是长时间、长距离、大范围疯狂越界违法开采都没人知道呢,到底这个长时间是多久时间、这个长距离是多长的距离、太范围是多大一个范围才会造成这么一个严重的后果,当地的安监部门的官员难道一点都不知情。 是否存在玩忽职守呢?说没有都不可能吧,有没有国家公务员收受贿才会这样视而不见呢,这是肯定有的,有没有国家公务员也参与期中,充当保护伞的角色呢。肯定是有,才会发生那么严重的事故。还有部分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投资入股煤矿的,有这样的利益驱使下,才会有对这个越界违法开采的事情当作看不见。三:法院依此作出判决,对邱则田等10人公司主要负责人以重大责任事故和非法采矿罪判处;对赵海生等7人公司负责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对高启柱等4人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对吕虎等4人公司员工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对鲍青春等10名国家公职人员以玩忽职守、受贿罪、行贿罪或挪用公款判处,共计32人。 二:为什么是长时间、长距离、大范围疯狂越界违法开采都没人知道呢,到底这个长时间是多久时间、这个长距离是多长的距离、太范围是多大一个范围才会造成这么一个严重的后果,当地的安监部门的官员难道一点都不知情。不可能吧,有没有国家公务员收受贿才会这样视而不见呢,这是肯定有的,有没有国家公务员也参与期中,充当保护伞的角色呢。肯定是有,才会发生那么严重的事故。

内蒙古致32死瓦斯爆炸事故一案,该案件的判决结果如何?

2016年12月的的时候,内蒙古发生了非常严重的瓦斯爆炸事故,该事故造成20人受伤,32人死亡,并且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4000多万,对于这起爆炸事故的涉事人员,法院也是依法对他们进行了有期徒刑、罚金等处罚。11月1号的时候,内蒙古赤峰市法院以及其他的法院联合对内蒙古发生的12.3特大的瓦斯爆炸案涉及的九庄刑事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对于22名的责任人以及相关职务的10名犯罪人员进行了依法判处和刑罚。这起案件可以说是非常严重的,造成了32人死亡,20人受伤,在当时来说影响和后果都是非常严重的,当地的相关部门对于此事也是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内蒙古的煤矿安监局因为部分工作人员因为工作上的疏忽以及职位履行的不到位,对于煤矿的监管有严重的缺失,没有及时的发现和制止发生瓦斯爆炸的煤矿存在的违法开采和越界的问题,在当值期间玩忽职守,所以才导致了这起非常严重的爆炸事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在事故发生后,煤矿的部分人员还存在故意毁灭井下的测风记录,干扰执法人员的事故调查,并且还有相关部门的执法人员有行贿受贿甚至是挪用公款的行为,因此这些人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说在事故发生后,有一些被告人还是非常积极的来到现场,和相关工作人员一起进行救援,而且在事后还自动投案,向警方如实的陈述自己的罪行,因为这种行为属于是自首,所以法院对他们也是进行了依法从轻的处罚。不过煤炭公司的部分管理人员因为是主要的管理人员,并且还有投资入股煤矿的情况,所以会对他们进行重罚。在法院宣判后,涉案人员大部分对自己的罪行都当庭认罪和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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