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女记者被男同事殴打致死,案件的始末有何细节?
在天津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事件,一位天津的女记者被她的男同事崔某殴打致死,但是法院却仅仅判了行凶者15年的刑期,并责令行凶者赔偿女孩的父亲64万元的经济损失,但令人感到震惊的是,在这个案子发生的几天之后,崔某就火速的与自己的前妻离婚了,把并把自己名下所有的财产转移给了前妻,而当地的法院竟然通知死者小陈的父母该名男子没有没有能力偿还64万的经济损失,这一说法实在是令人难以忍受,那么这个案件的具体的情况是怎么样的了?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案发经过杀人者崔某是死者陈某的同事,事发当天两人在一个小区里起了争执,随后崔某对陈某进行了殴打。在这个过程中,他一直殴打陈某的头部,最后导致陈某昏迷倒地,即使是这样,崔某也一直狠踹着陈某的头,最后,陈某因为伤势过重,在医院进行治疗了五个多月之后,还是离开了这个世间。随后,警察对崔某进行了逮捕,天津市一级法院进行判决,只是判了崔某15年的有期刑期并赔偿死者的家属64万元的经济损失费。但是使者的父亲向记者透露说,崔某在判决生效之后仍然逍遥法外,直到女儿去世半年多,崔某才被重新逮捕到监狱里,而且崔某在这个案子发生的第九天的时间里,名下所有的财产都被转移走了,而法院也曾经告知陈某崔某无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看到这儿,我真的感到十分的震惊,在这个案件中,有两点让我感到十分的不解。第一点就是,崔某是在案发后跟自己的前妻火速离婚,并且将自己所有的财产全部转给了自己的前妻,这一个举动就明显的带有转移财产的嫌疑,法院为什么不追究?另一方面,在法院对崔某做了15年判刑的时候,他为什么还能在外逍遥自在?正义终会得到申张这个案件,经媒体的曝光,已经引起了很多网友的关注,也引起了天津高级法院的关注,而高级法院也声称会尽到法律监督的责任,会对这一案件继续进行审理,确保这一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公平公正。我们也等待着重审的判决,期待着恶人得到自己的惩罚。还给受害者极其家人一个公道,给死者一个安慰。我们会继续关注这个案件,期待正义到来的那一天。
天津女记者被男同事殴打致死,殴打他人致死怎么判刑
2019年8月11日,在深度昏迷五个月后,天津某媒体记者小陈在天津市人民医院因抢救无效离世,年仅32岁。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裁定书显示,2019年3月19日晚10点左右,小陈与其单位同事崔某(男),在小区内车中停留期间发生争执,崔某多次击打小陈头部,发现小陈昏迷后,崔某再次击打小陈后脑,后小陈被送往医院抢救,此后小陈一直陷入深度昏迷状态直至离世。
小陈的父亲告诉记者,事发地就在自家小区,离自己所住单元仅隔了几栋楼。动手打人者崔某,此前父母从未听女儿提起过,事后才知道此人系女儿新单位的同事,而当时女儿刚入职新单位四、五个月,后来在法庭上,我听到崔某说他喜欢我女儿,在追求她,而崔某的律师说两人是恋人关系。记者注意到,前述法院裁定书上对两人关系的表述为同事,且关系较为密切。
本案于2020年8月18日在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开庭,法院认定崔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赔偿小陈父母经济损失64万余元。小陈父母及崔某均不服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陈父亲告诉红星新闻,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他无法接受。目前小陈父亲走上了替女儿申诉的道路,今年3月29日,他刚刚收到天津市一中院驳回申诉的通知。目前小陈父亲正在准备材料,将向天津市高院申诉,我不会放弃,我一定要为女儿讨一个公道。
一、殴打他人致死判刑依据
打架斗殴本来就是违法行为,故意殴打致死会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殴打他人致死怎么赔偿?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第1条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但是如果构成刑事犯罪的,则没有精神损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