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由海关来确定,必要时,海关可以通知进口申报人交验有关外国发证机关发放的原产地证书。
(2)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出口货物,生产或制造国为该货物的原产地。
(3)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出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被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地。所谓“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经过加工后,已不能按税则中原有的税目税率征税,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其以上者。
(4)石油产品以购自国为原产地。
(5)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出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分别进出口,则应按其各自的原产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