泥石流视频

时间:2024-12-06 06:30:02编辑:分享君

如何减轻泥石流灾害?

减轻泥石流灾害的方法措施可分为非应急和应急性措施两种。 1、非应急性措施 (1)避让措施 在泥石流发育分布区,工矿、村镇、铁路、公路、桥梁、水库的选址、旅游开发等一定要在查明泥石流沟谷及其危害状况的情况下进行,尽量避开造成直接危害的地区与地段,例如泥石流沟的中、上游段及沟口,主支沟交汇部的低平地,靠近河床的低缓阶地或坡脚处,河道弯道外侧等等。实在无法避开时应考虑修建防护工程或采取其它措施。 (2)生物措施 这是一种长期的有助于减缓泥石流形成达到一定防御目的的治理性手段。主要方法是封山育林,停耕还林,固结表土,保持水土,降低泥石流发生机率与规模。 (3)工程设施 主要是为保护危害对象免遭破坏而采取的防护、排导、拦挡及跨越等工程设施。例如护坡、挡墙、顺坝、丁坝等工程。为改善泥石流的流向与流速修建的排泄沟、导流堤、急流槽、渡槽等工程。为了控制拦截下泄物,削弱泥石流冲击能量,修建的拦砂坝、储淤场、截流工程等。 (4)综合防治措施 即将生物措施与适用于某一泥石流危害区的几项工程措施相互结合,对泥石流小流域进行统一全面整治,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灾害的发生。 (5)开展泥石流的预测预报工作 从空间上可根据地质、地貌、降雨等条件,泥石流发育程度和规模进行危险区域划分,划分出高度危险、中等危险和一般危险区,从时间上分为中长期和短时预报。 2、应急性措施: 每年7~8月泥石流易发时段,采取泥石流应急避防措施。首先要避开泥石流危险地,尽快在泥石流到来之前采取防范行动。在泥石流发育地区进行必要的搬迁、防护措施后,对一些尚未受泥石流严重威胁的工矿、村镇提前做好应急部署。主要包括: (1)普及泥石流知识 汛期有组织地演习,有纪律地疏散撤离。例如北京北山泥石流易发区当地政府总结了一套泥石流应急防范方法:“三包四落实”。其中三包就是包村、包队、包户直至到人。即从乡领导开始逐一向下负责,包揽汛期泥石流安全工作,使老、弱、病、残、幼、妇的安全均有人负责。 (2)旅游需知 泥石流发生在夏汛暴雨期间,而该季节又是人们选择去山区峡谷游玩时间。因此,人们出行时一定要事先收听当地天气预报,不要在大雨天或在连续阴雨几天、当天仍有雨的情况下进入山区沟谷旅游。人们在山区沟谷中游玩时,切忌在沟道处或沟内的低平处搭建宿营棚。 选择附近安全的地带修建临时避险棚 如较高的基岩台地,低缓山梁上等。切忌建在沟床岸边、较低的阶地、台地及坡脚、河道拐弯的凹岸或凸岸的下游端边缘。 (3)不可存在侥幸心理 当白天降雨量较多后,晚上或夜间必须密切注意降雨,最好提前转移。 (4)密切注视泥石流的发生发展,减少、避免次生灾害发生 当出现泥石流体堵塞河流,形成堵坝时,应尽快采取毁“坝”措施,使上游水体尽快下泻,避免次生洪水灾害,同时通知上、下游受害的地区,做好防灾避险。当公路、铁路、桥梁被冲毁后应及时采取阻止车辆通行的行动,以免车辆被颠覆,造成人员伤亡。 (5)采取正确的逃逸方法 根据各种现象判断泥石流发生之后应立即逃逸,向沟谷两侧山坡或高地跑。 不要停留在坡度大,土层厚的凹处,以免斜坡失稳下滑。 不要上树躲避,泥石流不同于一般洪水,流动中可扫除沿途一切障碍。 避开河(沟)道弯曲的凹岸或地方狭小高度又低的凸岸,因泥石流有很强的掏刷能力及直进性,这些地方很危险。 不要躲在陡峻山体下,防止坡面泥石流或崩塌的发生。 长时间降雨或暴雨渐小之后或雨刚停不能马上返回危险区,泥石流常滞后降雨暴发


泥石流的防治措施

泥石流的防治措施有:防止和削弱泥石流活动的防治体系:通过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保护和治理流域环境,消除或削弱泥石流发生条件。控制泥石流运动的防治体系:采用拦挡坝、谷坊、排导沟、停淤场等工程措施,调整和疏导泥石流流通途径和淤积场地,减少灾害破坏损失。预防泥石流危害的防护工程体系:修建渡槽、涵洞、隧道、明硐、护坡、挡墙、顺坝、丁坝等工程,对重要危害对象进行保护。预测、预报及救灾体系:对于遭受泥石流严重威胁的居民、企业和重要工程设施,及时搬迁、疏散,受灾时有效地抢险救灾,减少灾害破坏损失。治水工程:修建水库、水塘和引水、排水渠道、隧洞工程,调蓄、引导导泥石流流域的地表水,改善泥石流形成与发展的水动力条件。1、防止和削弱泥石流活动的防治体系:通过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保护和治理流域环境,消除或削弱泥石流发生条件。控制泥石流运动的防治体系:采用拦挡坝、谷坊、排导沟、停淤场等工程措施,调整和疏导泥石流流通途径和淤积场地,减少灾害破坏损失。3、预防泥石流危害的防护工程体系:修建渡槽、涵洞、隧道、明硐、护坡、挡墙、顺坝、丁坝等工程,对重要危害对象进行保护。4、预测、预报及救灾体系:对于遭受泥石流严重威胁的居民、企业和重要工程设施,及时搬迁、疏散,受灾时有效地抢险救灾,减少灾害破坏损失。5、治水工程:修建水库、水塘和引水、排水渠道、隧洞工程,调蓄、引导导泥石流流域的地表水,改善泥石流形成与发展的水动力条件。法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第七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知识。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包括以下内容:(一)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二)地质灾害的防治原则和目标;(三)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四)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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