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摘选: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解读:细化安全责任,构建权责分明的责任体系,是本次《条例》修订的重点。《条例》用较大篇幅,将消防安全工作分解到社会各领域、各方面,进一步拓宽了消防安全责任面,细化了政府、职能部门、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消防安全职责。同时,明确了村委会、社区组建志愿消防队等的消防职责。例如,《条例》规定,村(居)民委员会职责之一是“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多产权建筑、承包单位、居民住宅区历来是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区域。《条例》特别规定了共用建筑物管理单位、承包租赁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完善了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关键词:执法权赋予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责《条例》摘选: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单位、治安群防力量开展消防工作。解读: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是《消防法》和公安部出台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赋予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加强社会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实现消防工作社会化的有效途径。在《条例》修订中,我省总结和吸取有益做法和经验,将公安部规章的相关规定纳入地方性法规的规范内容,明确赋予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责。《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安派出所“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调查适用简易程序的火灾事故”。赋予公安派出所相应的行政处罚权限,可以“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拓展公安派出所执法权限,能有效缓解当前消防监督警力不足的困难。关键词:强制性保险火灾高危企业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条例》摘选:根据社会公共利益和消防安全的需要,大型公众聚集场所、城区内的加油(气)站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解读:消防安全涉及公共利益。购买火灾公众责任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引入金融手段减轻火灾损害的有效形式,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火灾事故的善后处理,维护社会稳定。《条例》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增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强制性义务。除规定大型公众聚集场所、城区内的加油(气)站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外,还“鼓励和引导”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工作责任保险。这些规定,改变了过去消防事故处理的单一做法,引入市场风险转移机制,可较好地防范因火灾引发的不安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