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女孩遭强制猥亵跳楼案宣判:被告人因强制猥亵被判2年,你怎么看?
2020年4月25日,网上报道2018年甘肃女孩李依依(化名)跳楼案已于宣判,被告人吴某厚因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教育培训等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职业。网上资料显示,2018年6月20日,19岁的女孩李依依从甘肃庆阳一商场的8楼平台跳下自杀。而在此前的2016年,李依依遭到庆阳六中教师吴某厚的强制猥亵,之后李依依被诊断患抑郁症和创伤性应激障碍,并有4次自杀未遂。吴某厚被宣判的消息一经公布,网友普遍觉得判得太轻!但据李依依的父亲所说,法院判决认为李依依跳楼自杀和被告人吴某厚猥亵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没有算入起诉内容!这起案件之中,吴某厚的猥亵行为发生在2016年,距离李依依跳楼的时间确实过程,法院无法认定两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似乎也在情理之中!然而,李依依跳楼的直接原因虽然无法确认,但她必然受到抑郁症和创伤性应激障碍的影响,而这两种病的起因就是吴某厚的强制猥亵行为。可以推断,如果没有吴某厚2016年的强制猥亵行为,就不会有2018年的跳楼事件!至少,我们没有见到报道任何其他可能导致李依依跳楼的因素!虽然强制猥亵并不必然导致一个人自杀,但显然对一个人的心理会造成无比巨大的创伤,圣旨可能影响一个人的一生,性质可以说并不轻,危害性也并不小!李依依跳楼的时候,曾有围观者起哄鼓掌,我们无法想象这些人是怎么想的,不知道是否受到了良心的谴责?对有类似遭遇的女孩,希望不要走这样极端的道路:受到伤害并不是你的错,错的是伤害你的人,我们不应该因为别人伤害了我们就自暴自弃!我们应该让伤害我们的人付出代价,而不是我们自己这起案件中,李依依的父亲认为这起案件判得太轻,并表示会继续上诉!任何伤害他人的人都应该受到严厉的处罚!不管李依依父亲上诉的结果如何,希望吴某厚受到应有的处罚,以儆效尤!
甘肃女孩遭老师猥亵跳楼坠亡案:为何人们希望“性侵量刑”要重?
甘肃省一名女教师被猥亵后跳楼案的涉案教师,被以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服刑期满3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培训工作。女孩的父亲表示,他无法接受这一裁决,并将继续上诉。在看这样一项裁决之前,有必要回顾一下案件的情况。这名女孩于2016年9月5日坠楼身亡,据称被涉案教师猥亵。此后,她被诊断患有抑郁症和创伤性应激障碍(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并曾四次试图自杀。不幸的是,在2018年6月20日,这个19岁的女孩仍然绝望地跳楼自杀。从某种程度上讲,女孩“被猥亵”与“跳楼自杀”并不是一个连贯的因果关系。如果被拆解,“被骚扰”会导致“抑郁”和“创伤性应激障碍”,而“抑郁”和“创伤性应激障碍”则会引发“自杀跳升”。所以,“猥亵”的事实和“跳楼自杀”的结果,也只能构成间接原因。而这似乎是法律原则不能“重刑”的主要原因。事实上,"跳楼自杀的女孩"的父亲还强调,在起诉过程中,本案没有将"被猥亵"的事实与"跳楼自杀"的结果联系起来。所以,就关于“甘肃女生被教师猥亵跳楼摔死案”来讲,可以确切地讲,是“甘肃女生被教师猥亵跳楼摔死案”,与摔死没有太多的关系。但是,“女孩坠楼自杀”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推动调查进程的作用。然而,当公众关注这起案件时,却从整体的角度来看待它,这也导致了舆论画面中“被骚扰”到“被摔死”的急剧变化。这就是为什么当案件宣判时,我们会在公众舆论中听到“判得太轻”的呼声。因为,作为一个公众舆论的问题,主要关注的是正义,而不是残酷的事实。因此,在对“甘肃女孩被教师猥亵案”到“甘肃女孩被教师猥亵摔死案”的演绎过程中。从本质上讲,不是法理性秩序占主导地位,而是道德正义在推进。因为,对于“性侵罪量刑”,或者与之相关的案件,无论在法律规则中如何界定,人们都希望量刑越重越好。因为,在世俗的基本逻辑中,行为不端是彻头彻尾的坏,而彻头彻尾的坏才值得下地狱。毕竟,这名甘肃女孩跳楼自杀时才19岁,也就是说她17岁时被猥亵。而她被骚扰的事实只会在她跳楼自杀后引起更多的关注。这表明,对于“性骚扰”、“猥亵”等非强奸性侵犯案件,全社会的重视程度、法律层面的打击力度还不够普遍。此外,从近年来类似案件的量刑上,也可以看出相关法律规则的薄弱。因此,这就会导致一些有影响力的“性侵案”,往往会让舆论陷入焦虑状态。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和法官都是中立的。即使他们这样做了,他们也会尽可能地“站在正确的一边”。然而,当具体的法律原则和现实环境无法支持突发变化时,“道德判断”和“媒体协助”就会成为人们的首选。因此,大多数时候,如果一个有争议的案件被判刑,它必须通过舆论和媒体的复制来解决,才能最终得到解决。从这个角度来看,甘肃女孩被老师猥亵跳楼致死的案件,仍然会走这样的道路。如果公众都能“看到”判决太轻,难道法官们就看不出来吗?当然不是。正如前面所分析的,如果我们把“跳楼罪”和“被猥亵罪”切成碎片,那么这个判决是否适合以强迫猥亵罪处罚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因为法理程序更强调事物之间的连贯联系。如果,仅仅因为“那个女孩摔死了”,老师就应该被严厉判刑,显然这是不符合法律理论的基本逻辑的。因为,事实上,“被骚扰”和“跳楼”之间的时间差将近两年。如果我们想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我们就不得不求助于“被骚扰”、“抑郁”和“创伤性应激障碍”。至于“量刑问题”,自然只能对不雅程度的考虑进行调查。但因为有“自杀跳升”的后续变化,所以不认定为“量刑”问题。因此,对“太轻一句”的理解也需要更清楚地展开,而不是眉毛和胡须一下子齐头并进,最后陷入炖式。因为,作为一个案例的讨论,除了释放正义的情绪之外,还要考虑到普遍案件的处置。当然,人们希望看到对性侵犯更严厉的判决,也许是基于受害者贞操的道德分量。尤其是那个"摔死的女孩"她17岁时被猥亵。到世俗的衡量来看,这个家还是属于黄花大女孩的,怎么能如此污辱,还跳楼自杀。因此,“严刑”自然是舆论的基本诉求。即使女孩没有被老师骚扰,她们也可能不会患上“抑郁症”和“创伤性应激障碍”,这是“巨大的因果关系”。在这里,作为老师确实有一些责任。然而,就受害者的自我救赎过程而言,往往依赖于“小因果关系”,即“被骚扰”不一定导致死亡的反向救赎逻辑。不幸的是,在“大因果”的氛围中,它不仅杀死了侵略者,也杀死了受害者。因为,在性侵犯的结果中,除了身体上的损害外,精神上的损害也是逐渐发展起来的。这种精神上的压抑主要来自于道德层面上的严厉批判。因此,在与性侵犯作斗争方面,在这一领域的认知突破可能更加迫切。因为,在我们的“性认知”、“性道德”对于女性来说,更多的层面是保守的。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女人,无论是主动的性行为,还是被动的性行为,只要不符合世俗的道德标准,都会被贴上“轻率”的标签。因此,“被害人原罪”仍然是一个巨大的道德困境。说实话,如果“摔死的女孩”对性伤害有一个更透明的认识,她可能遭受的性骚扰将只是她生命中的一个黑暗时刻,而不是她的整个生命。不幸的是,我们的“性伤害”环境更加道德,这使得年轻女孩很难破壳而出。这里,回到这个相对典型的“甘肃省一个女孩被她的老师猥亵,下降到她死于大楼”,我们不仅要反思的问题“减刑和更重的句子”,但也反映出immoralization认知的“性损伤”。当然,我们并不是要彻底败坏道德,而是要在挽回受害者性痛苦的过程中,尽量避免落入“贞洁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