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旅游网站不得大数据杀熟

时间:2024-12-20 06:38:36编辑:分享君

在线旅游网站不得大数据杀熟,这是为什么?

还是为了管理旅游业的合理发展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些旅游平台和经营者擅自用大数据分析对消费者进行分析和归档,对于不同的消费者有着不同的收费标准,这对市场经济会有不利影响。同时也是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为了更好管理旅游业经营者的资质才有了这个规定。此前文化和旅游部公布《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要求,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基于旅游者消费记录、旅游偏好等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在2019年10月9日,文化和旅游部公示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很多网友也提出了“杀熟”的问题,而这次《暂行规定》的公布,也是针对这个问题做出了很好的回应。大数据杀熟这个含义就是说同样的服务或者产品,老客户看到的价格反而比新客户看到的昂贵,在2018年年度流行语中大数据杀熟就荣登上榜。这个也被用在了很多软件上,甚至商场和一些朋友卖东西也都是专挑“熟人”涨价。 这次明确规定了不得大数据杀熟以及大数据杀熟面临的后果,“根据《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该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具体来说,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现在我们出去旅游,很多时候都会被导游或者商家的一些言语哄骗,购买一些无关的商品,只因为他们说这款商品有很多好处,但是买会后却发现没有什么用处。以及一些商家会给消费者一定的折扣,让消费者在软件平台给商家五星好评和长评论,借此增加自己店铺的信誉度,更有一些商家会误导,引诱,替代或者强制旅游者做出评价等等,这些都被文化和旅游部列入了管理的规定,针对这些不公平不合理的收费有了强硬的惩罚制度,这对我们民众来说绝对是好事,至少少去了很多“大数据杀熟”的潜在危险。

禁止在线旅游平台大数据“杀熟”,什么是“杀熟”?

在线旅游平台大数据“杀熟”指的是经常使用某个旅游平台app的时候,在这个旅游平台当中就会储存这个客户的数据,而且关于这个客户,平时的一些旅游和一些交易订单会出现在很多的数据当中,一目了然,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之下,知道对方的使用情况,也知道这个用户是日常客户,所以在平时的一些旅游平台或者各种活动的时候,就会有“杀熟”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越是熟悉的顾客,费用越高。比如说某一个顾客对于一个网络平台app长期使用,而且在大数据当中可以不断地完善这个用户的画像,凭借着数据记录来猜测和构思,一种完全针对于这一位熟悉客户的精准的营销计划。因为我们平常日常的用户的话来说就是同样的服务,或者是同样的一种消费产品,我们老客户看到的一些价格和一些消费的水平反而要比新客户高出很多,作为老客户一般是不会怀疑的,所以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这种现象在2018年的时候就已经日常流行了。所以在出现这种现象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也明确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实如果仔细想一下大数据杀熟这种现象是十分细思极恐的,现在是网络数据时代,我们在网络上面,其实个人信息是毫无保留的,只要在一定的平台上面泄露过自己的信息,那么就可以随时随地的被查到。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面,出现了一种大数据杀熟的情况。不过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普通的用户更要明白并且了解法律法规,做一个知法懂法的人,能够在被侵犯的时候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大数据杀熟是什么意思?

大数据杀熟即“利用自己所拥有的的用户数据,对老用户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例如同一趟航班,高级会员是一个价格,普通用户是一个价格;同样叫车,起始点和距离一样,有的人显示52.1元,有的人显示46元…


大数据杀熟的本质是价格歧视。“价格歧视”本身并不稀奇,曾经在传统商业社会中,“歧视”的对象有“生人”,也有“熟人”,比如在旅游景区内商家会将商品以更高的价格卖给“外乡人”,比如凭借穿着打扮和谈吐,商家会将商品以更高的价格卖给看起来更有钱的人。


只是在传统商业中,“生”“熟”都可能受到歧视,而在数据等的参与下,互联网商业中存在更多的是“杀熟”。甚至在“杀熟”的过程中,大数据成为了必备工具——每个平台都会搜集很多的用户信息,然后根据这些用户信息,加上千人千面的技术,针对不同用户给出不同的价格和优惠。


大数据杀熟的套路都是基于标签的,现有的商品和服务搜索结果是基于消费者的兴趣、消费习惯和其他特征。消费者每次在网上操作,都会被经济平台拿去分析、挖掘。客户与APP的互连动次数越多,APP的粘性越强,经济平台就越了解用户的行为。并在此基础上给用户提供个性化定制的服务与报价。


何为“大数据杀熟”?

所谓大数据杀熟,是指商家利用大数据技术,基于对用户信息的分析和处理,对其中使用次数较多、对价格不敏感的客户实施差异性定价,其最终目的是达到利益的最大化。《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前,针对大数据杀熟行为最常用的规制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的“公平交易权”。但该条文较为概括,且即使消费者基于“公平交易权”得到了赔偿,企业仅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企业而言“违法成本”较低,不足以对“大数据杀熟”行为产生足够的威慑。由于“大数据杀熟”大多同市场垄断势力存在关联,故反垄断领域成为较早规制“大数据杀熟”行为的领域之一。2021年初,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实施“大数据杀熟”可能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若一旦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则其需要根据《反垄断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企业可能需要面临“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个人信息保护法》系首次在法律层面直接对“大数据杀熟”行为作出规制,将“大数据杀熟”行为界定为“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系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针对“大数据杀熟”行为性质的进一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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