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时间:2024-12-27 14:23:44编辑:分享君

施工现场安全由谁负责

施工现场的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管理范围,承担各自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分段发包或者指定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单位不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发生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安全是指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人类的整体与生存环境资源的和谐相处,互相不伤害,不存在危险、危害的隐患,是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安全是在人类生产过程中,将系统的运行状态对人类的生命、财产、环境可能产生的损害控制在人类能接受水平以下的状态。安全,是人类的本能欲望。中国人一向以安心、安身为基本人生观,并以居安思危的态度促其实现。因而视安全为教育的一个重要环节。由于社会的进步,人类生活方式愈趋复杂,可能危害身体生命安全的情况随之增加。因此,国际君友会呼吁各级学校加强实施安全教育,并增设课程,而与各有关课程及课外活动配合实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施工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施工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1、加强对施工关键部位安全防护的管理对于升降机上下出口、楼梯口、通道口、施工预留口、阳台口、边缘口等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关键部位,应当设有安全防护措施,如安装防护栏杆、防护立网、加盖防护等。2、加强对安全网架设的规范化管理建筑工程施工中,安全平网、立网的架设安装至关重要,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规范化的安装,使安全网层次段落的架设科学、合理,达到对施工楼层进行严密安全防护的目的。3、加强对“临边”危险地带安全防护的管理在施工过程中,有许多的“临边”地带都属于安全事故多发区域,如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和楼梯边缘、没有架设外防护的屋面、未砌墙的楼层周边、装卸平台的外沿等,这些都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 防护措施,以防止物料、人员等从高空坠落。4、加强对交叉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建筑工程施工中经常会碰到交叉作业的现象,比较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隔离、防护措施,例如,上部作业时应当在脚手架上铺满木板,并在脚手架的外侧边上架设挡板、拦 网等,以防止物料及人员的坠落。5、加强对高空金属构筑物的安全管理对于工程中的各种高空金属构筑物,如果其高度超过周边原有的避雷设施时,会很容易受到雷电的袭击,应当另外加设防雷设施,使其具备防雷击能力。6、加强对大型混凝土模板和高层脚手架的安全管理对于大型的混凝土模板工程和超过30米的高层脚手架工程,由于其自身重量大,必须进行承重能力与荷载的计算验证,以保证能够安全地进行施工。7、加强对垂直运输设备的安全管理对于塔吊、龙门架、井字架物料提升机等垂直运输设备,必须要确保其安装、固定方法牢固可靠,并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以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8、加强对施工安全用电的管理建筑工程的施工用电属于临时用电,使用不当很容易发生触电事故。一般情况下,应当使架空线路与工程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小于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否则必须采取设置绝缘屏障和安全保护网、悬 挂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另外,如果施工临时用电量≥50KW或者临时用电设备超过4台时,应当对临时用电进行编制、组织、设计。9、加强对季节性施工的安全管理夏季施工时,要采取各种降温措施来防止中暑,如调整室内外施工的作业时间和作息时间,增强施工现场的通风,降低施工现场的热辐射等;世纪星介绍冬季施工时,由于风高物燥,必须采取措施进行防风、 防火;在雨季施工,对于土建工程主要是防止坍塌事故,对于室外的施工则要防滑跌、防雷击。10、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对于易燃易爆物品的堆放场所,照明必须采用防爆灯,并且远离火源、严禁烟火,并配置必要的灭火器,对于烧焊、气割等带明火的作业,必须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点击查看全文广告制作软件app-按效果付费,助您获客轻松翻倍值得一看的app相关信息推荐广告制作软件app来百度营销-按效果付费的网络营销服务让您获客不再难,每次点击的价格由客户根据自己的实际推广需求自主决定,现在开户就送多重豪礼!百度营销广告十大排行油烟机-逛京东惠寻,领新人百元补贴!十大排行油烟机-京东惠寻,新人专享百元补贴,低至0.01元!低价好品质,点击立享!京东广告5144092超过16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建筑法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谁负责

法律分析:施工现场安全由建设施工企业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建设施工企业作为建设项目的施工主体,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防止伤亡以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是哪年修订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的法规,目的是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于2003年11月24日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共计8章71条。至目前为止,该条例没有进行修订。扩展资料: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2020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及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质安监管机构)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依照合同约定处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事项。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交通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保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保障交通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第六条 公路改建、扩建工程或者航道疏浚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配合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第七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交通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实地勘察、测量,开展水文、地质调查;遇到不良地质、特殊性岩土、有害气体等不良环境或者其他可能引发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形,应当提出防治建议,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勘察成果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勘察单位对勘察成果文件负责。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交通建设工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并对设计文件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初步设计阶段,对桥梁、隧道、港口、航运枢纽等具有较大危险性的交通建设工程进行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提出应对措施。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与安全生产负责。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交通建设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或者安全性评价结果:
  (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三)桩基础、大型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索等构件施工等;
  (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隧道等;
  (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水下切割、混凝土浇注等;
  (八)爆破工程;
  (九)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十)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隐蔽工程、返工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工程以及地质条件、结构复杂的工程重点部位,应当采取信息化手段记录施工过程并建档保存。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交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的规格、型号、性能、数量、价格、生产商、销售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检验合格资料等信息记录存档,并将主要建筑材料的信息记录报质安监管机构备案。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交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与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独立实施监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扰。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开工报告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桥梁、隧道、水上和水下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施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组织建立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编制专项监理细则,明确安全监理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采取巡视、旁站和平行检验等方式,监督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重点监管关键部位、环节、工序的施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下达暂停施工指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质安监管机构。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7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8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以及单建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落实责任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第五条 鼓励推广应用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要求的工程建设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禁止使用危及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的材料、工艺和设备。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发布推广应用和淘汰使用的工程建设材料、工艺、设备和技术的目录。   第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及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现场勘察进行见证,没有条件的应当委托其他勘察单位进行见证。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不实行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保证建设工程的建设资金,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以施工单位带资、垫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建设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分项发包的,必须依法分别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按照项目批准权限,向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资料:   (一)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备案文件;   (二)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的文件;   (三)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设计、工程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可申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出具是否认可的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工程监理、施工等单位对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三个月内,向备案机关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取得档案移交证明。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应当出具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第三章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勘察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勘察,并对勘察质量负责;所提供的勘察成果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工程建设的有关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采用专有、专利技术的,设计单位必须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相应的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措施的建议。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出详细说明,并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分析;对设计原因造成的事故,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对非设计原因造成的事故,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第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认定,并在认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   施工图审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五个工作日内,配合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批准权限向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图审查单位发现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予以纠正,并按照项目批准权限及时报告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四章 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必须配备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监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   (一)审查施工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保证措施;   (二)查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证;   (三)督促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对建设工程拟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验收认可,对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审核签字;必要时,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过程和钢筋的加工过程进行监理;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阶段性验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八条 检验检测单位必须通过国务院或者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并通过国务院或者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在资质范围内承担建设工程检验检测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检验检测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检测,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论必须真实、可靠,并对检验检测结论负责;对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及时告知委托单位,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对检验检测结论有异议的,由提出异议的单位与原检验检测单位共同选定的检验检测单位重新进行检验检测。   第五章 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不得组织施工。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制度;   (二)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三)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法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严格工序管理和施工质量检验;   (五)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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