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行时间
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行时间1994年。
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在1994年完成了机构分设,即税务机关分成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税制改革机构分设为我国税务事业的发展,为各级财政的分配优化,为加强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起,促进全社会经济社会的发展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制改革的深化,机构分设十年以后,机构分设的历史使命业已完成,后来的工作实际中,国家税务机关已不再拘泥于征收中央税,地方税务机关也不再拘泥于征收地方税,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各级政府中存在两个职能相同的税务部门,有利的都在争,有责任的都在推,这在政府资源配置上造成极大的浪费,也给纳税人和整个社会在思想上和工作中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造成极大的混乱和不便。针对这种情况,高层的政府决策者应该及时地、大胆地、义无反顾地舍弃机构分设的这种体制。但中国的事情,撤并机构,牵扯太多,决策领导无执利刃者往往顾虑重重,难于下手,所以至今悬而未决。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是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划分。根据现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社会事业发展支出。地方财政主要承担 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所需支出。二是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划分。根据事权与财权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须的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分为地方税,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中央税务机构征收中央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务机构征收地方税。三是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分税制在重新划分中央财政收入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基础上,相应地调整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数量和形式,除保留原体制下中央财政对地方的定额补助、专项补助和地方上解外,根据中央财政固定收入范围扩大、数量增加的新情况,着重建立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制度。具体办法是,中央税收上缴完成后,通过中央财政支出,将一部分收入返还给地方使用。四是预算编制与资金调度。实行分税制后,中央和地方都要按照新口径编报预算。同时将中央税收返还数和地方的原上解数抵扣,按抵顶后的净额占当年预计中央消费税和增值税收入数的比重,核定一个“资金调度比例”,由金库按此比例划拨消费税和中央分享增值税给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