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补贴须符合一定条件 实物现金补贴均缴个税 连日来的高温酷暑让人不由得“惦记”起高温补贴来。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强调,企业为员工下发的降暑饮料并不能充抵高温补贴。按照规定,劳动者在室外露天作业应按每月60元的标准领取高温补贴。同时,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高温补贴并非人人有份 “今年的高温补贴标准尚无上调计划。”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本市今年的高温补贴仍执行去年《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也就是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该负责人提醒说,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 降暑饮料不能充抵补贴 根据规定,发放高温补贴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至8月。至于具体到月初、月中还是月末发放,该负责人表示可由各用人单位随发薪日期自行确定。“大家可以注意一下本月领的工资条,上面应该有6月份的补贴发放记录。”该负责人提醒说,上述通知特别列出一条,企业在高温期间下发的防暑降温饮料,并不能充抵高温补贴。也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该负责人表示,高温补贴只向高温期间在岗工作的劳动者发放,其间休假或脱岗的劳动者并不享受。劳动者如发现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可凭工资条举证,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防暑降温费也须缴个税 国税总局日前在其网站上回复网友提问时明确表示,防暑降温费也须缴纳个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都要并入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标准防暑降温费通知范本:全校各单位:我校今年的防暑降温费,按照《关于发放防暑降温费的通知》(北航实设字〔2011〕12号)规定发放。发放范围、发放标准不变。请各单位将发放人员的统计情况于6月22日前报送到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环保技安办公室(办公楼135室,电话:82317866),具体表格在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网站下载区下载。防暑降温费将直接发放到职工工资账户。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环保技安办2011年6月11日附件:《关于发放防暑降温费的通知》(北航实设字〔2011〕1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京财行〔xx〕378号文件中发放防暑降温费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我校2011年防暑降温费的发放通知如下:一、发放范围(一)6月份发放工资的在岗职工及离休人员;(二)人才交流中心待岗职工中参加临时工作的人员;(三)在我校发工资的在站博士后;(四)已在人事处办理正式借调手续的各类借调到我校工作的人员;(五)在学生处和研究生院注册的半脱产学生干部。二、发放标准(一)6月到9月,教工每人每月50元。(二)半脱产学生干部按教工标准的50%发放。(三)发放标准将随国家、地方的变化适当调整。三、发放时间2011年7月份由财务处根据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提供的人员名单(含职工编号或学号、姓名、金额)按规定发放。没有职工编号或学号的,由各单位凭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到财务处领取现金。「 1」 四、发放办法、统计要求(一)在职职工和正式借调人员名单,由各单位环保技安负责人与人事干部根据六月份工资名单审核上报。(二)离休人员名单由离退休工作处审核上报。(三)半脱产本科和研究生学生干部名单分别由学生处和研究生院审核上报。(四)不在我校发工资的在站博士后,由各单位人事干部审核上报,费用在各自经费中支付。(五)人才交流中心参加临时工作的待岗人员,由人才交流中心审核上报。五、其他规定(一)6月至9月出国人员不发,在此期间回国的,按实际在岗工作的时间补发。(二)6月至9月份新报到人员根据人事处数据按实际在岗时间10月份后补发。(三)出国定居人员不发。(四)借出人员不发。(五)在编不在岗人员不发。(六)正在接受各类审查、处分人员不发。(七)长期病休(包括享受劳保)人员不发。(八)资产公司、后勤集团等单位可参照学校标准自筹资金发放。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