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新农村建设置换要求
要求一是允许建成区居民在原址、原高度、原面积的条件下进行翻建或修缮;二是加快推进建成区“不保留村庄”的拆迁进度,腾出土地资源,按照美丽宜居的要求进行开发建设,既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又完善功能配套,提升群众生活舒适度和满意度;三是完善危房鉴定办理手续和要求,对确实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适宜居住的危房提前拆迁安置,增加提前安置房屋供给量。 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及操作规程,分类指导、共同实施,确保惠民政策及时落地。建议成立建成区老旧民房改造专项工作小组,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流程,提高建成区老旧民房改造工作的规范性。同时,进一步落实经费保障,一方面要加大政府的资金投入,增设老旧民房改造的资金预算;另一方面,鼓励、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到老旧民房改造中来。同时,引入金融机构为老旧民房改造提供专项金融支持项目。
江阴新农村建设何时统一实施
2020年底前,全市41个试点村基本完成1898户农村住房建设任务,其他规划发展村庄有序推开。2021年底前,全市41个试点村基本完成配套设施建设,并陆续交付使用,异地新建试点村启动旧房拆除、土地复垦工作。充分发挥试点村示范带动效应,在全市范围内扩大试点建设范围。2022年底前,形成较为完备的农房建设规划、审批、监管、验收、办证政策体系,探索出一条具有江阴特色的平衡农房建设资金、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政策路径,全市规划发展村庄全面铺开农房建设工作。一、基本原则1.规划统领2.农户自主3.节约用地4.注重特色。二、重点改革任务1.强化规划引领作用。2.制定镇级新农村规划。3.推进审批服务优化。4.规范建房规划许可。5.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6.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7.充分挖掘空间资源。8.强化建设过程监管。9.探索农房办证手续。10.统筹市级配套资金。11.多渠道平衡建设资金。12.加强乡村产业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