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委托加工物资的会计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应按照加工合同、受托加工单位以及加工物资的品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委托加工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 按照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 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 等科目; 按照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二)支付加工费、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 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借记本科目( 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 或“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科目( 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的), 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的物资, 按照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
(四)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 按照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原材料” 或“库存商品” 科目, 按照实际成本, 贷记本科目, 按照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售价之间的差额, 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或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也可以采用上月 材料成本差异率或商品进销差价率计算分摊本月 应分摊的材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尚未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
委托加工物资的核算
委托加工账务处理(就委托方而言): 1、发出材料委托他人加工借:委托加工材料贷:原材料2、支付加工费借:委托加工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 / 应付账款3、支付代扣代缴消费税(如果没有消费税不用做此笔)借:委托加工材料贷:银行存款4、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入库继续加工借:原材料贷:委托加工材料5、委托加工产品直接销售借:应收账款 / 银行存款 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拓展资料: 一、受托加工的账务处理 1.收到受托加工材料物资时: 可不作会计处理,但对收到的受托加工物资要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记录其收到、投入加工等材料增减。 2.将受托的材料发到生产车间加工后,将人工、辅助材料等记: 借:生产成本 贷:制造费用等 3.加工完成入库时,结转本批加工成本 借:库存商品—受托加工产品 贷:生产成本 4.将加工完成的产品交付,并开出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如果涉及消费税的,要代扣代缴消费税) 5. 在备查簿上登记受托加工材料物资收付情况,并结转库存商品: 借:营业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受托加工产品二、委托加工的账务处理 1.转材料到加工单位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2. 计算支付加工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如果加工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 贷:应付账款 3.收回加工完成产品 借:库存商品 贷:委托加工物资(包括材料及加工费) 注: ①凡属于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其所负担的消费税计入加工物资成本。 ②凡属于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其所付的消费税先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按规定用以抵扣加工的消费品销售后所负担的消费税。
委托加工业务中受托方如何进行受托加工物资的会计核算
在委托加工业务中,受托方收到委托方发来的用于加工的材料物资,只需在按表外科目专设的“代管商品特资”或“受托加工物资”备查簿中加以登记。备查簿的登记一般采用单式记账法,收到代管物资时的借记“受托加工物资”,退回时贷记该账户即可,无湎考虑对应账户问题。该备查簿只作为日后存查的备份。实际领用受托加工物资进行加工时,并不考虑所领用物资的金额,不计入生产成本、也不列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受托方对于加工中实际耗用的由受托方提供的工、料、费(即耗用的辅料、生产工人的工资福利费、分配的制造费用等),应通过“生产成本”账户核算。受托加工物资制造完成,如不需入库保管,可不通过“库存商品”账户核算,直接在结转发出成本时,自“生产成本”账户的贷方转入“主营业务成本”账户的借方。
受托方的会计核算一般是:
一、收到受托加工的材料时,按合同价(或不记录实际金额)登记备查簿,借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领用时作相应的附注说明。
二、发生相关费用时: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辅助材料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制造费用
三、加工完成按合同规定发给委托方时:
1.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收――应交消费税(如果加工的产品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的,受托方应该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这里的计税价格一般参照受托方同类产品的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
2.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生产成本
3.在备查簿中将受托加工物资注销,贷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
四、受托方上交消费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受托方为委托方加工,受托方怎么对物资加工费进行账务处理?
首先要界定委托加工货物的概念。委托加工货物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加工货物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会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均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因此,判断是否属于委托加工业务的关键在于:[color=red]确定构成产品实体成分的“原料和主要材料”是否由委托方提供[/color]。只有“原料及主要材料”均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仅添加一些辅料进行加工的,才可界定为税法中规定的委托加工业务;否则,如果“原料和主要材料”由受托方提供,对委托方而言,只能作为外购业务,应按物资采购业务进行处理,相应地,受托方也只能作为商品销售业务处理。对于受托方而言,委托加工业务属于代制业务。受托方对于收到委托方发来的用于加工的材料物资,只应在按表外科目专设的“[color=red]代管商品物资[/color]”或“[color=red]受托加工物资[/color]”备查簿中加以登记。备查簿的登记一般采用单式记账法,收到代管物资时的仅仅借记“受托加工物资”,退回时贷记该账户即可,无须考虑对应账户问题。备查簿只作为日后存查的备考,实际领用受托加工物资进行加工时,并不考虑所领用物资的金额,其中的账户记录不计入生产成本、也不列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受托方对于加工中[color=red]实际耗用的由受托方提供的工、料、费[/color](即所耗用的辅料、生产工人的工资福利费、分配的制造费用等)的处理,仍和正常的自制产品相同,[color=red]应通过“生产成本”账户核算[/color],只不过其中的成本仅考虑受托方自身的实际发生额而已。受托加工物资制造完成,如不需入库包管,可不通过“库存商品”账户核算,直接在结转发出成本时,自“生产成本”账户的贷方转入“主营业务成本”账户的借方。[b]受托方:[/b]一、收到受托加工的材料时,按合同价(或不记录实际金额)登记备查簿,借: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领用时作相应的附注说明。退回时贷记该账户即可二、对于加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作:借:生产成本贷:原材料-辅助材料应付工资制造费用三、加工完成按合同规定发给委托方时:1、确认销售收入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加工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含税加工费*增值税税率)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同类产品的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2、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生产成本3、在备查簿中将受托加工物资注销,贷: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四、受托方上交消费税时: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贷:银行存款[b]委托方:[/b]一、发出加工物资时:借:委托加工物资贷:库存商品二、支付加工费时:借:委托加工物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三、加工完成后验收入库时:借:库存商品贷:委托加工物资[/siz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