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隶属区政府管辖,是政府的下属的一级办事机构,主要业务受街道办事处、民政局、公安派出所的管理。社区工作人员一般都不是公务员,和村干部一样,都是选举产生。
法律依据:《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
第二条 十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应当设立街道办事处
十万人口以下五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如果工作确实需要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
五万人口以下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一般地不设立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须经上一级人民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的任务如下:
(一)办理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有关居民工作的交办事项
(二)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三)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