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条例

时间:2025-03-01 04:14:06编辑:分享君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七。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百分之十七。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除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百分之十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财政部规定。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百分之六。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比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确定。第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七)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八)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增值税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正面回答增值税法律法规有:1、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从事商品生产、批发、零售和货物进口的单位和个人;2、增值税实行价外计征的办法,不包含增值税税额的商品价格为税基计算征收,纳税人从购货方取得一切收入均应并入经营收入中计征增值税;3、增值税的税率设置为两档,17%的基本税率和13%的低税率。对于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适用不同的税率计税等。二、分析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三、增值税税率是什么?增值税税率就是增值税税额占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的比率,是计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增值税税额的尺度。我国现行增值税属于比例税率,根据应税行为一共分为13%,9%,6%三档税率及5%,3%两档征收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第四条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上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第六条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第七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是指所销售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第九条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第十条 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细则有: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等等,具体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于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税收的缴纳,实际上是非常复杂的,因为在进行税收缴纳之前需要对所缴纳的税收进行一个信息方面的登记,比如说制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卤水。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四条 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执行。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本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或者资源状况、开采条件相近矿山的税率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第六条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计算方法,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第八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第九条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第十条 纳税人在资源税纳税申报时,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将其应税和减免税项目分别计算和报送。第十一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第十二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第十三条 条例第十一条把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规定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为了加强资源税的征管。主要是适应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漏税等税务机关认为不易控管、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时代扣代缴未税矿产品资源税为宜的情况。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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