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经营需要办理许可证吗
第十四条 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应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转(代)批发业务,应领取《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和转(代)批发业务。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盐生产、批发经营的企业和承担食盐运输的单位、个人。第三条 食盐专营许可证分为以下三类:1、食盐生产许可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2、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3、食盐准运证食盐专营许可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定制。第八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公司。2、遵守国家的食盐法规、法令,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和销售。3、结合行业结构调整需要,具备合理的生产规模。4、达到《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要求。5、食用盐质量达到GB5461国家标准;调味盐、强化营养盐等多品种食盐达到行业质量标准;其它食盐品种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提请国家盐行业产品专业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出具当年的检验报告。6、符合食盐生产合理布局和产销基本平衡的原则。7、按规定报送食盐生产、销售统计报表。扩展资料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准运证运输,由有关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按照《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五条予以处罚:1、重复使用食盐准运证;2、超出准运证规定数量部分;3、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伪造的食盐准运证;4、销售地不是准运证所规定的到货地等票证不符的;5、无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的其他行为。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食盐批发许可证在哪个部门办理
法律分析:食盐许可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定制。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商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法律依据:《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食盐专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经营食用盐去哪些部门办理哪些证件
第十四条 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应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转(代)批发业务,应领取《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和转(代)批发业务。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盐生产、批发经营的企业和承担食盐运输的单位、个人。第三条 食盐专营许可证分为以下三类:1、食盐生产许可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2、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3、食盐准运证食盐专营许可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定制。第八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公司。2、遵守国家的食盐法规、法令,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和销售。3、结合行业结构调整需要,具备合理的生产规模。4、达到《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要求。5、食用盐质量达到GB5461国家标准;调味盐、强化营养盐等多品种食盐达到行业质量标准;其它食盐品种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提请国家盐行业产品专业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出具当年的检验报告。6、符合食盐生产合理布局和产销基本平衡的原则。7、按规定报送食盐生产、销售统计报表。扩展资料: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4、符合本地区食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5、满足国家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 申请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等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3、集贸市场(批发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副食品类商品经营面积的证明文件;4、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申请表;5、食盐转代批发委托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食盐专营办法
经营食用盐需要什么手续
经营食用盐只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即可。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扩展资料:《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五条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六条 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第十七条 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日常监测。当食盐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者其他应急措施。参考资料来源:东莞市场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