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经纪人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从事经纪活动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从事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有固定的住所;
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申请经纪资格之前连续三年没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
具备以上条件的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考核批准,取得经纪资格证书后,方可申请从事经纪活动。
二、必须通过考核。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和有关省市的具体规定,经纪人培训考核发证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培训考核的内容为从事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经培训考核合格发给证明,凭考核合格证明,向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核准后发给《经纪人资格证书》 。申请科技,房地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行业的专业经纪人员资格证书的,由省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培训,审核,考核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