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庭的职责:
第一条、负责依法执行本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
第二条、负责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的执行
第三条、负责对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作出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的执行
第四条、负责办理委托执行案件
第五条、认真接受上级法院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密切配合上级法院对执行案件的监督、审查,及时报送提级执行的案件
第七条、办理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执行案件
第八条、做好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司法统计工作
第九条、做好执行程序中的指导工作,为当事人依法、充分、有效行使权利提供服务
第十条、加强对新形势下执行工作的调查研究,积极推进执行工作改革和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健全和完善执行工作机制,认真总结执行工作经验,努力化解“执行难”
第十一条、做好执行信访接待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耐心解答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提出的法律问题,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和服判、息诉、罢访工作,防止出现重大信访案件
第十二条、按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好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按照本院规定,做好信息调研工作
第十四条、办理其他相关执行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