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满足以下规定条件的人才家庭或者人才个人,可以申请租住人才住房:
(一)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深圳有效居住证。
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计入家庭人口数共同申请人不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未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不计入家庭人口数共同申请人为现役军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港澳台同胞,或者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期间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年满18周岁的子女,计入家庭人口数。申请人为单身的,应当年满18周岁。
(二)申请人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含养老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在申请受理之日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申请人的配偶在前段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过政策性住房,离异时该政策性住房归原配偶所有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租住人才住房。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因违反住房保障和人才安居相关规定而被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