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接受投资或联营、合作期间,按协议或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投资者或合作伙伴的利润。该项利润在尚未实际支付以前,构成企业的一项流动负债。在会计核算中设置“应付利润”科目进行核算。应付利润包括应付国家、其他单位以及个人的投资利润。该项流动负债应于期末,根据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计算并及时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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