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p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3-08-14 16:03:28编辑:分享君

第一条 为加强本科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培养,促使学生更早、更多地接受科学研究基本训练。进一步规范本科生科研训练及其管理工作,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 (Undergraduate Research Program) ,以下简称“URP”。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URP”实行学校和学院二级管理。教务处负责“URP”统一规划、组织和管理学院负责 “URP”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教务处职责:

1、 研究、制定实施“URP”的相关政策和工作计划

2、 统一规划、核算“URP”项目经费

3、 对“URP”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4、 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5、 进行数据统计和“URP”总结的汇总。

第五条 学院职责:

1、 根据学校“URP”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学院“URP”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

2、 组织项目立项、评审、经费管理、中期检查、结题答辩、结题汇总、结题项目的成绩和学分审核及优秀项目的推荐评奖等

3、 做好本院“URP”工作总结,并报送教务处备案

4、 建立“URP”项目档案,学院保存以下材料及电子版:申请书、立项项目一览表、中期报告、结题报告及论文等成果。

第三章 立项与评审

第六条 “URP”主要面向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二、三年级学生。

第七条 “URP”采取教师立项和学生立项两种方式。教师立项由学院组织教师结合其科研课题进行项目申报,发布《“URP”指南》,供学生选择。学生立项由学生自己选定研究课题,学院负责配备指导教师。鼓励学生跨专业组队申报。

第八条 学院组织专家对教师和学生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学校鼓励教师参与此项活动,博士生可作为指导教师。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体现以“学生为主”的思想,训练学生调查研究、文献查阅、分析论证、方案设计、理论计算、实验分析、撰写总结等多方面的能力,指导教师要重点发挥引导作用。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应指导学生开展项目研究、答辩、论文发表和研究成果的总结与推广,检查学生项目执行情况,督促学生完成项目任务,原则上每周至少指导一次。

第十二条 学院需提供学生完成项目所需的实验室或场地、仪器设备等。

第十三条 项目中期检查由学院组织进行,具体检查时间和方式由学院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项目结束后,学生应独立完成研究论文或书面总结及相应的项目研究成果,所提交的成果应达到或超过立项时的预期目标。对于失败的研究性项目,在总结报告中必须对失败的原因做出总结,并提出有根据的改进意见。

第十五条 学院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题评审。学院制定“URP”实施细则时应明确成绩评定办法,成绩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制评定。优秀率控制在20%以内。学院将评审结果统计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的人员、计划等需要变更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指导教师和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的执行时间原则上为一年。

第五章 经费资助与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URP”项目基金,每年提供一定经费资助。鼓励院系及教师提供资助和支持,企业界和社会各界提供赞助。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由教务处统一规划,根据各院学生规模、历年立项情况等按年度核算资助经费。对组织实施情况好的学院,下一个年度资助经费上浮10%,对组织实施情况不好的学院,下一个年度资助经费下浮10%。

第二十条 各项目资助标准由学院确定。一般为每项1000~2000元,学院应同时给予必要的配套经费和条件。

第二十一条 学院负责经费的管理,学院制定“URP”实施细则时应明确经费使用管理细则。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学校的有关财务制度,不得侵占或挪用。

第二十二条 对因科研态度不端正不能按计划正常进行者或将项目经费挪作它用者,学校将进行严肃处理,并追回资助经费,取消指导教师“URP”立项资格。

第六章 相关政策

第二十三条 参与项目并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组成员,可获得本科生科研训练(URP)学分2学分。

第二十四条 “URP”项目可以与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相结合,项目达到一定水平(以中国农业大学为单位且学生为第一作者在国家一级学报及以上的刊物发表文章),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同意可以作为毕业论文(设计),获得相应学分,并按照学校毕业论文(设计)存档要求做好文档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二十五条 通过“URP”项目研究,学生发表论文的奖励办法按照《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科技创新和学术实践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院为每个项目建立“档案”。指导教师的工作可计算相应工作量。指导教师指导一个项目每学期计16学时工作量,每个项目限一名指导教师。

第二十七条 教师指导“URP”项目可作为申报职称的个人业绩,记入本人业绩考核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URP)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农大教字〔2008〕1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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