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茨在哈佛开始他的学术生涯,他在那里担任研究助理和指导,1958年到1959年他在Palo Alto的行为科学高等研究院做研究员,随后成为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人类学助理教授。1960年到1970年,格尔茨在芝加哥大学度过十年,并且在 1964年成为正教授。1970年后,他加入普林斯顿的高等研究院,并成为该院社会科学的第一个教授,期间1978到1979年曾经短暂的牛津授课。
格尔茨的学术生涯经历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他最初对人类宗教生活与符号体验感兴趣,后来致力于社会经济问题的研究,到了晚年关注的重点又回到符号于文化上。格尔茨的思想理论与韦伯(Max Weber)、帕森斯(T. Parsons)和克拉克洪有很大联系,特别是韦伯思想中的“行为” “意义”“理解” 与“合理性” 成为格尔茨理论的主要前提。
对格尔茨来说,文化是一个象征系统,是由象征有机地结合而形成的意义体系。这里“意义”指的是包含认识、情感、道德在内的一般性思考,它是具有知觉、观念、理解、判断的一种包容性的概念。“象征”则被界定为所有事物、行为表现、事件、性质以及关系都是传递某种“意义”的载体(vehicle)。任何一种物质、行为表现、事件、言语活动,只要它是传递某种“意义”的话,那么它就是“象征 ”。但是意义又不是象征(物、体、行)本身的内在属性,是人所赋予的。人则是生活在由自己编织的意义网络里的动物,人的行动是一种传达意义的最直接的行为表现。